美国毒品和药物滥用问题“死结”难解(深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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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毒品和药物滥用问题日趋复杂。在利益集团游说下,大麻在美合法化程度逐渐加深,滥用药物现象有增无减,越来越多美国青少年吸食大麻成瘾。美国媒体认为,毒品和药物滥用已经深入美国社会肌理,是社会深层问题的反映。
毒品和药物滥用已经成为美国最严重的公共卫生危机之一。美国药物滥用与心理健康服务局的一份调查显示,2020年有5930万12岁以上的美国人滥用毒品,其中4960万人吸食大麻。2021年,超过10.7万美国人死于吸毒过量。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表面信誓旦旦要控制毒品和药物滥用,但在各路利益集团游说下,实际上对毒品和药物滥用极度纵容,甚至立法让大麻等合法化。美国媒体普遍认为,盘根错节的毒品和药物滥用问题折射出美国政府管控不力、禁毒效果不佳等诸多问题。
“芬太尼几乎渗透到非法毒品买卖每一个渠道”
美国司法部不久前发表声明说,2022年5月至9月,美国司法部缉毒署在全美各地缉获3600万剂致命剂量的芬太尼。2021年,超过10.7万美国人死于吸毒过量,其中66%的死亡归因于滥用芬太尼等合成阿片类药物。《华尔街日报》报道说,“芬太尼几乎渗透到非法毒品买卖每一个渠道,且毒性强”,受此影响,美国因吸毒死亡人数创历史新高。
扎克·多伊尔曾在俄亥俄州哥伦布市的玛丽哈文戒毒中心戒毒,他滥用阿片类药物已经20年了,近些年开始接触芬太尼,并两次吸食过量。他说:“我有20多个朋友已经死于芬太尼。”
哥伦布市一些社区充斥着阿片类药物。当地执法官员表示,哥伦布市中心以西有一个被称为“波顿”的社区,那里充斥着毒贩和“陷阱屋”,吸毒者可以随意购买和吸食毒品。在许多街道上,经常可以看到形容枯槁的吸毒者迟缓地走过用木板封住的店面和破旧的房屋。
47岁的谢莉·格拉斯纳普在“波顿”长大,30岁时开始服用镇痛药。最近几年芬太尼侵入了她居住的街区。格拉斯纳普不时购买各类掺入芬太尼的新型毒品,“我知道这些药丸可能被芬太尼污染了,但我还得服用,我需要更强效的药丸。”格拉斯纳普说,她的姐姐已经在2018年死于吸食毒品过量。
27岁的谢拉·格兰博坦言,自己18岁时开始服用止痛药和镇静剂,后来吸食海洛因。以前她在电视上看到芬太尼如何致死的报道并试图远离这种毒品,直到2018年,芬太尼成为她所在地区能够找到的唯一毒品,“芬太尼的毒瘾发展得比海洛因更快,我每天都需要吸食大约80美元的芬太尼,之前每天购买海洛因的费用是20美元”。为了购买毒品,格兰博有时会铤而走险去偷窃,后来被送入当地戒毒中心治疗。
俄亥俄州的毒品情报官员肖恩·贝恩说:“芬太尼改变了一切,它已经充斥了市场。”
“美政府对大麻产业的监管不力令人感到震惊”
大麻具有成瘾性,是联合国禁毒公约中被管制的麻醉药品。上世纪70年代,美国颁布《管控药物法》,大麻被列为联邦一级管控物质。但随着医用及非医用大麻在美国多州陆续放开,推进大麻合法化悄然兴起,越来越多青少年成为受害者。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2022年8月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2021年,美国年轻人对大麻和致幻剂的使用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该研究院收集了2021年4月至10月的调查数据,结果显示,此前的一年内吸食过大麻的年轻人比例达43%,11%的年轻人每天吸食大麻,较以往呈明显上升。滥用致幻剂的数据同样触目惊心,8%的美国年轻人在调查日期的过去一年内使用过致幻剂,而2011年这一数据仅为3%。
美国民众越发担心,一些年轻人正日益养成吸食大麻这一危害性极强的恶习。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网站的公开信息显示,近四成美国高中生长期使用大麻。有研究显示,美国使用大麻的年轻人比同龄人更可能从高中或大学辍学。
英国《每日邮报》网站不久前报道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和马萨诸塞州等大麻合法化地区,大麻使用量激增,“当大麻出现在商店货架上时,年轻人使用大麻出现爆炸式增长”。该报强调:“如今美国的大麻销售额已达300亿美元,美政府对大麻产业的监管不力令人感到震惊。”
在美国,当局禁止酒精与烟草公司向年轻人出售其产品,而大麻商家却使用卡通封面包装大麻进行售卖,以吸引年轻人。研究发现,在大麻合法化的州,青少年使用比大麻更强效毒品的频率更高了。
美国一名业内人士透露,美国大麻行业不断壮大,近年来游说联邦政府的力度也在加大。美国网站“公开的秘密”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1年,美国一些大麻及制品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花在政治游说上的钱累计达1540多万美元,近3年年均花费是2016年的10倍。业内人士预计,美国大麻市场在2030年将达到650亿美元。
“折射出美政府社会治理的失败”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前副部长、哈佛大学陈曾熙公共卫生学院教授高京柱表示,当前美国毒品和药物滥用是最具破坏性的公共卫生灾难之一。除造成沉重的公共卫生负担外,还将导致数百万人无家可归、失业、逃学、家庭破裂等。新冠疫情掩盖了这一危机,也放大了这一危机。这场危机似乎没有得到遏制,急需紧急、统一、全面的应对措施。“这场危机是美政府多系统(对毒品和药物滥用)监管失败的反映。”高京柱说。
曾任白宫国家禁毒政策办公室主任的迈克尔·博蒂切利表示,越来越多致命毒品进入市场,毒品和药物滥用问题越来越严重,毒品吸食过量的情况以及给社会带来的灾难令人心碎。“在担任白宫国家禁毒政策办公室主任期间,我目睹了既不基于科学也不基于证据的毒品和药物滥用管制政策的后果”,目前美国针对毒品和药物滥用问题的管制工作“做得很少”。
美国智库曼哈顿政策研究所不久前刊文指出,近年来,死于毒品和药物滥用的美国人急剧增加,每年超过10万人。美国政府的决策者们必须集中精力限制芬太尼等非法阿片类药物的数量,以更好地保护公众健康。不幸的是,在美政府发布的国家毒品管制战略中,几乎看不到政府在抗击这场最大公共卫生挑战之一时本应展现的重要作用。放任毒品和药物滥用愈演愈烈,“折射出美政府社会治理的失败”。
专家指出,利益集团是美国毒品和药物滥用问题“死结”难解的重要原因。美国政府的不作为与高昂的利润以及政治献金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高京柱表示,阿片类药物制造商对政客的捐赠持续影响着政府决策。离开美国司法部缉毒署等政府监管机构的官员经常加入制药企业,政商勾结的“旋转门”问题导致毒品问题的解决陷入死循环。
(本报华盛顿1月5日电 李志伟)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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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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